□本報記者丁國鋒
  《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草案)》專家論證會近日舉行。與會專家認為,江蘇必須加強對大氣污染問題的監管、考核和執法工作,以全面改善因人口聚集、城市化率不斷提高帶來的大氣環境持續惡化問題。據悉,江蘇將通過立法,全面實施空氣質量達標管理制度,實行大氣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制度和排污單位繳納排污費制度,並將環保部門監測監察結果載入許可證,列入環保信用等級評定、排污總量指標核定、建設項目環保審批、上市環保核查等環境管理重要依據,並向社會公開。
  “地方性法規要更加關註可操作性和執行性,也要根據本省情況適當在框架體繫上作突破。”江蘇省政府法制辦副主任高建新認為,如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責任、如何界定環保部門職責和其他相關部門的環保職責、如何防止空氣質量改善目標考核制度不走偏、污染物總量控制、排污指標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與現實操作如何契合以及違法行為法律責任如何設定,處罰力度是否適當,執法機關的規定是否準確等問題,都是制定這一地方性法規需要重點考慮、推敲的方面。
  江蘇省環保廳大氣處處長劉曉磊就該項立法情況介紹,近年來,江蘇已累計完成“藍天工程”重點項目約4000項,積累了一定經驗,其中江蘇省政府成立了省大氣污染防治聯席會議,成員已擴充至13個市、20個部門、兩個國企,建立健全了聯防聯控機制。針對機動車污染物排放問題,已累計淘汰黃標車28萬輛,機動車環保檢驗機構實現了市、縣全覆蓋。全省還完成了125個空氣質量自動監測站的升級改造,實現了PM2.5監測能力市、縣全覆蓋。
  劉曉磊介紹,去年兩次大範圍霧霾污染,讓江蘇省感受了切膚之痛,感受到了環境危機的貼身緊逼,根據國務院行動計劃,江蘇省2017年PM2.5要比2013年下降20%,煤炭占能源消費比重降低到65%以下,通過立法體現綜合治理的防治思路和全民防治的體制機制已經迫在眉睫。
  與會專家對政府責任、排污單位責任、公民個人環境保護責任等進行了熱議。河海大學環境法研究所所長李義松教授認為,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對排污權許可、交易都有原則性規定,可以細化。但對守法責任,除了強化政府職責,也要註重公眾參與,同時增強司法機關對行政機關的制約,公眾也可通過環境公益訴訟,啟動司法程序監督,強化環境信息公開。
  江蘇省環保廳總工程師劉建琳認為,大氣污染防治涉及面非常寬,要監管所有問題,目前技術上還沒完全突破,在一些領域如船舶污染、大中型城市的生活污染等都需要進行強化,希望先將能認識到的相關內容放進條例,再逐步細化成熟。
  江蘇省社科院副院長劉旺洪教授認為,江蘇大氣污染問題最核心的是產業結構、能源結構調整,其次是機動車排放,第三是施工中的揚塵問題。建立目標考核和倒逼機制,可以一步步實現目標,但不能僅僅將責任由環保部門一家擔負,執法上也需要進行整合,建議成立省級環境執法局,實施綜合執法。
  南京工業大學法律與行政學院院長劉小冰教授認為,一個縣級的環保局權力有限、話語權也受限,很難撼動其他強勢部門,需要強化縣級以上政府的環保一線責任。此外,要規定守法的專門章節,確定每一個公民的責任,通過教育引導機制,摒棄個人在環境違法上的惡習,使環境保護的全民守法不成為一句空話。
  據瞭解,條例將闢出專門章節,對燃煤控制、固定源大氣污染防治、機動車船及非道路移動機械大氣污染防治、揚塵大氣污染防治作出細化規定,同時將明確每一項規定對應的法律責任。
  高建新介紹,作為本屆人大常委會必須完成的立法項目,江蘇省環保廳於去年10月成立立法起草小組,廣泛征求了意見,走訪了行業協會和重點企業,並最終形成條例草案送審稿,經過江蘇省法制辦修改完善,形成了本次論證會的立法稿,經過論證修改,將於7月遞交江蘇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原標題:江蘇大氣污染排放擬實行許可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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